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中央驻皖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皖工作和回国专家来皖定居工作政策;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执法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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