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天天聚看点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商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设置最低消费、无证生产食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相关资料图)

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开发了某款软件提供商品信息数据“一键搬家”服务,在不同购物平台的服务市场上线运营并收取软件使用费。该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在未经数据源购物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爬取数据源购物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一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案发,该软件共爬取商品信息数据942万余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提取了约131G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开发的软件严重侵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西青区色依裳服装经营店销售假冒服装案

2023年3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色依裳服装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3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色依裳服装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及库房存放有用于销售的印有11个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9926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45.4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市场监管委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本案违法经营额巨大,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摸排,规范严谨的取证,确保案件查办过程精准高效,顺畅移送公安机关,兼顾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服装案

2023年3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5个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36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货值49291元。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以上服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密切与公安机关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元旦”“春节”节日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无证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白酒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4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对北辰区天穆镇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存放整箱装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舍得等知名品牌白酒2000余瓶,货值金额约120万元。当事人李某某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从源头入手,高效行刑衔接,开展协同作战,成功端掉白酒制假售假黑窝点。市场监管部门提示,购买品牌白酒应选择正规渠道,价格过低务必提高警惕。

五、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玖域硕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灌装贴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标签的白酒357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460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民宅内将同类香型的低端白酒,灌装成知名的贵州茅台酒,企图牟取不当利益,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社会共治,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

六、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嘉实多”润滑油案

2022年12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61万元、没收假冒润滑油144箱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6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线索,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向某修车行销售标称“嘉实多”的润滑油,上述润滑油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属于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77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无缝衔接,重拳出击、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打击不法商家明知故犯的嚣张气焰,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让群众获得感更充足、幸福感可持续、安全感有保障。

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灵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灵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天津灵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公司的客户名单。经查,举报人主张的客户名单汇集了客户名称、合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接HR及联系方式、合同费率、付款方式、客户招聘意向、候选人等信息,是权利人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而成的商业资源,具有非公知性和价值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应知情况下,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方面论述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通过三次现场电子取证,固定了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对于规范人力资源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拒不改正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拒不改正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天津市西青区潘园餐饮店出具的机打小票标注“低消”字样。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对内设两个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额200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整改后仍旧有标注“低消”字样的小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系《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查办的首例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营造透明、公平、合理的餐饮消费环境,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九、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无证罐装大米案

2023年3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罐装大米的行为,作出罚没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韩氏鑫鹏粮油店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库房内堆放着白皮袋装的大米3袋、“稻花香”大米2袋、“稻花香”大米空包装袋69个、封口机1台。经查,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罐装大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经济和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零容忍,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三号来力台球俱乐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3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河东区三号来力台球俱乐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东区三号来力台球俱乐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经查,当事人在用的一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但该台电梯在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8日仍然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安全隐患大,很可能造成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