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商品房若无法交付,购房者退款享有优先权_焦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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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行海洋)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对于部分条件下购房者退款等优先权作出规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以往,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房“烂尾”时,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请求房屋交付和退款的权利容易受到损害。尤其是当房屋无法交付,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购房退款与抵押权、施工单位工程款等,哪部分优先受偿,并不明确。
对此,《批复》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注意到,《批复》是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作出的,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