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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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这是福建省设区市首部专门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从源头预防、部门职责、长效制度、人大监督、公益诉讼等方面入手,提出了28条具体举措,将漳州近年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的经验做法和制度举措,适时予以固化和提升,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解决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中的重难点问题,为人民群众“喝得放心吃得安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也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与此前漳州市出台的《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形成法治合力,打出“水陆空”三位一体治污重拳,为漳州市绿水青山搭建专属“保护伞”。 根据《办法》,漳州市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饮用水水源水域沿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农用地,禁止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禁止占用耕地从事陆域海水兑淡养殖,防止农用地盐渍化和地下水污染。《办法》明确,若化肥、农用薄膜经营者未建立化肥、农用薄膜采购或者销售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若占用耕地从事陆域海水兑淡养殖破坏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导报 记者 刘龙 编辑 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