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党组书记、院长谢末钢担任审判长。据了解,该案是郴州市苏仙区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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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被告曹某被雇请到一处竹林砍伐竹子。当天12时许,曹某在竹林的半山腰抽烟后未熄灭烟头,烟头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山林面积76.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2.7亩,无林地面积23.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70元,生态修复金需人民币22180元。
曹某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截至目前,曹某尚未对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曹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曹某支付生态修复费22180元,或以劳代偿,完成补植楠竹苗、阔叶树苗4658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承担鉴定费6000元,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我愿意承担责任和赔礼道歉。”在最后陈述中,曹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及危害后果,会尽心尽力完成补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当天,法院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可,该项诉请已完成;由曹某在协议生效起在烧毁的山林处补植楠竹苗483株,阔叶树苗2925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考虑到曹某认错态度较好以及曹某家庭困难等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免除鉴定费。
法官说法
“树牢生态保护理念,让生态环境的损害者转变为修复者,是这场庭审的意义所在。”该案审判长谢末钢说到。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在这个时间点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旨在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号召更多人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共同守护好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省政协委员邓建军、曹显鸿,区人大代表李乙华、曾明松,以及市委政法委、湘南学院、市法学会、区委政法委等法学法律专家旁听庭审。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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