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6月26日,一份复旦大学女毕业生的求职简历流传网络,其附带照片衣着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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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内容显示,毕业生刘某帆,现年23岁,于2019年6月至2023年就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曾在上海两家企业实习,求职意向为文秘、行政。
其称思想端正、勤奋学习,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
6月26日,有媒体记者联系了上述简历上的两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没有这样一名刘姓女子在公司担任过总经理秘书。另一家企业员工表示不清楚此事。
这份简历上所附手机号主人用短信回应记者称,应该是被面试过的公司恶搞了,暂时不知道是哪家公司。但这位机主是不是刘姓女子?简历上的相片是不是她的?机主表示不愿多说,担心伤害。
记者向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反映,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女子并非该校毕业生,应该系不实信息。
该工作人员说:“这位同学不是我们学校的,也不是我们学院的,这个一看就是假的,比较夸张吧,随手举报吧。”
另有网传截图显示,6月24日,一家企业的林姓人士发朋友圈放出了上述简历图片,并对该女子及复旦大学进行了指责。记者找到上述林姓人士,其担任上海及外地多家企业的执行董事。26日晚,他告诉记者,确如他发在朋友圈所说,他所在的企业收到了这份简历。他表示,既然手机主人表态是恶搞,他将删除那条朋友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记者分析称,如果有人未经许可,盗用他人照片制作恶搞的简历,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蓝天彬律师认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综合百姓关注、极目新闻、九派新闻 责任编辑: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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