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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特别是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国内光伏产业的龙头公司,本应该积极履行合同,积极的为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解决困难,以实现互利共赢。可晶科能源公司似乎忘记了这条作为企业
最该遵守的底线,不但屡次欠款不还,而且在输了官司后还搞出了所谓的违反“廉洁约定”纠纷的诉讼,并通过一件无中生有的“暗”中“案”将合作伙伴拖进了官司不断的漩涡。
“企业做得好不好不但要看你的利润,还需要看管理者的人品。晶科能源以质量问题和商业贿赂为名赖账的手段,在业内已经传遍了。在此次合同纠纷中,晶科能源更是编造了‘廉洁约定’条款,以此要求法院以中止审理的方式达到拖延执行和赖账的目的。也就是因为这种无赖的方式,让很多合作伙伴都弃之而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介绍。
据明冠新材料公司律师介绍,涉及到和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分别由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中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56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已经执行完毕,由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的标的额度4800余万元的纠纷,虽然明冠公司已经保全了晶科能源公司的相应资金,但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迟迟以领导没有批准为由不予执行,而在这个过程中,晶科能源公司又以合同纠纷涉及商业贿赂等原因,向明冠公司提出了3600余万元的赔偿诉讼,并通过法院对明冠公司帐户进行了保全冻结。
“我觉得这就是晶科能源公司的阴谋,他起诉我们的理由是在合作期间其公司一名已于2012年离职的员工,接受了我们的商业贿赂,更改了技术标准。并向法庭出示了子虚乌有的廉洁条款复印件,以此为理由诉讼我们赔偿,并保全了我们的财产。很过分的是,晶科能源公司又以一张上饶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申请诉讼中止!在这期间,晶科能源公司既不能拿出商业贿赂的证据,也无法出示廉洁条款的原件,而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商业贿赂作出最终的结论,上饶市中级法院中止诉讼没有任何道理。我认为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滥用法律,以达到拖延还款时间、逼迫供应商低头后,达到少还款甚至不还款的目的。而且这种手段,在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身上屡屡发生。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连这点道德底线都不遵守,谁还会和他合作;而这种做法,造成了不少晶科能源的供应商生存困难,对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打击”,该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在2015赣民二终字第66号判决书上看到,一审法院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终审法院支持,由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给明冠新材料公司货款4800余万元。记者看到,在一审过程中,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对欠款数额没有任何异义,但却提出了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晶科公司在收货物时已经进行了验收,且货物已经入库,也未提供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损失的依据,故不予支持。“在质量问题没有依据被驳回后,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又提供了一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本案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请求中止案件审理。而公安机关在仅凭晶科能源公司一面之辞的情况下,就采取刑事手段抓人,可以说晶科能源公司为了赖掉这笔货款,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他提出有商业贿赂行为没有任何依据,且该员工已经于2012年离职,我们的业务发生在2014年,这能有什么关联呢?”明冠公司律师告诉记者。“晶科能源公司赖账的想法,在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上表露无疑,他们提出因质量问题未达到要求可以折价处理,目的就是让我们给其所欠货款打折。”
据该案的代理律师介绍说:“晶科能源在输了合同纠纷的官司后,就在毫无依据的商业贿赂上做起文章,其首先向明冠公司提出3600余万元索赔诉讼,并对明冠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导致明冠公司的帐户被查封,达到其逼宫的目的,其后又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商业贿赂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以达到拖延诉讼、逼迫我方妥协的目的。这种恶意诉讼直接导致了明冠公司资金被长期冻结,企业陷入困境局面。”
该案代理律师介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道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恶意诉讼,且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没有做出侦查终结的前提下,违法中止诉讼,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正。
据该企业负责人介绍,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商业贿赂本身就是子虚乌有,这种炮制出来所谓的商业贿赂、恶意诉讼都是其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希望相关法院能秉公执法,依法保护企业不受到恶意诉讼的伤害,并能及时帮助企业执行胜诉标的,减少企业的损失!
记者通过互联网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显示,晶科能源虽然是光伏行业的美国上市公司,但在环保方面确是劣迹斑斑,2011年9月,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海宁生产基地——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因氟泄漏污染环境后,引发村民不满并继而导致一起群体性事件发生。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因身陷“污染门”被海宁环保部门叫停整改,并处罚款47万元。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但体现在环保和公益事业上,诚信也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尺。如果晶科能源公司在处理合同纠纷上不能清楚认识到自己的不诚信,那么将是对社会的另一种污染。来源:中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