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猥亵幼年李小冉(化名)的民事侵权不法行为,向李小冉道歉”。
5月17日,在一份社会关注度并不高的行业报纸——《中国新闻》报的A13版的分类广告里,除了发票遗失公告、拍卖公告之外,还有这么一块豆腐干大小的道歉声明,讲述的案件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总院的岳仲金,在李小冉5岁到12岁期间(1997年至2004年)对其实施的长期猥亵乃至性侵害,性侵害导致李小冉严重精神抑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文字无声,满是血泪。
(资料图)
这份豆腐干大小的道歉声明,甚至都不是岳仲金本人撰写的,而是法院代拟的,声明里面没有悔恨、忏悔,道歉内容仅仅是“向李小冉道歉”这6个字。岳仲金甚至保住了在央企的金饭碗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是“行政留用察看二年”。
而从法律程序上说,岳仲金长期性侵害幼女的法律责任,已经履行完结,因为猥亵犯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目前已经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30万元的赔偿和这份“登报道歉”已经履行完毕。
过了追诉时效,性侵幼女登报道歉就能了事?
2015年,李小冉在一次和父母的冲突时脱口而出,“我小时候遭受过性侵,不是猥亵,是性侵!我每一天都在煎熬,等着去死!”也许是伤口太深,直到两年之后,李小冉才说出在幼年时(1997年到2004年期间)长期侵害她的人是岳仲金,父亲的同事、多年好友。
2017年11月,李小冉报警;2018年3月,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岳仲金刑拘,37天后取保释放,但是岳仲金一直只承认存在猥亵行为,而否认强奸行为。最终其涉嫌的强奸罪,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猥亵儿童罪则超过了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就不予追究了。
而按原先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罪,除非有聚众、在公共场所实施等法定加重情节,其最高刑是5年,那么对应的追诉时效就是5年。也就是说,早在2009年,岳仲金的猥亵罪的追诉时效就已经过了。
李小冉之后转向民事诉讼渠道追究性侵者的法律责任,也一样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现行《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但是,小冉主动说出加害人时,已经年满24周岁,也远超出现行《民法典》的民事诉讼的时效。“幸运”的是,因为李小冉有严重的抑郁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了特殊的规则,才赶上了民事起诉的末班车,提起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岳仲金向小冉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追究强奸罪,证据不足;追究猥亵儿童罪,过了追诉时效;追究民事责任,原则上也过了诉讼时效。于是,性侵者对小冉在她5岁到12岁期间长时间、高频次的性侵,足以毁掉其一生幸福和安全感的性侵,只换来那几行铅字的道歉声明和区区30万元赔偿。
李小冉一家拍摄的岳仲金的视频资料截屏
时间不能站在性侵者一边,法律更不能!
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机制的设置,本身是为了督促被害人及时报警、追究犯罪责任,也是基于“随着时间的流逝,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的默认。
但是,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却有其特殊性,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因为年纪较小,往往没有意识到那是刑事犯罪,或者觉得羞耻,不愿意揭开伤疤,结果就是随着时间的堆叠,不仅是证据逐渐湮灭,而且可能错过了追诉时效,社会关系也没有修复。结果,童年的性侵经历成为被害人一生的阴影,成为“不能说的秘密”。
天经地义的揪出童年性侵者的正当要求,却撞到了追诉时效的高墙之上,眼睁睁地看着岳仲金这样的性侵者逍遥法外。
单位对岳仲金“行政留用察看二年”的处理决定
其实,横向比较一下,一些国家已经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修订了刑事规则。比如,2011年,讲述侵害女童犯罪的韩国电影《熔炉》上映,获得社会极高的关注,上映37天后,韩国国会以207票赞成、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提高了性侵儿童的量刑力度,并且废除追诉期。目前,美国已有多个州修法取消儿童性侵害犯罪的追诉时效。在瑞士,经过2008年的全民公投,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将不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我们经常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如此。本案中的岳仲金,知道自己罪行超出猥亵罪追诉时效之后,态度十分嚣张,公然指责法院“没有担当”“屈服于媒体压力”,拒不履行要求公开道歉的民事判决,甚至还保住了央企的金饭碗,实在让人愤怒。
如果法律奈何不了一个性侵幼女的人间恶魔,那么说明法律应该做出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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