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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医保局就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佘万鹏代表提交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和医保支付工作的建议》作出回复,具体如下。
省医保局介绍,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明确“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此后,2023年1月,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卫健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号)、《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号),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等推荐的治疗服务项目,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甲类支付。
后续,医保部门将对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及时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医保支付方式。
省医保局表示,未来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密切关注和指导“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潇湘晨报记者梅玫 通讯员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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