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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近日对温岭市好声音娱乐会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16日20时25分,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进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758号三楼的温岭市好声音娱乐会所进行执法检查。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在该娱乐会所店长郑x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娱乐会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下发了(温)文综改字〔2023〕6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娱乐会所店长郑x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2023年5月17日,经我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5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处于亮证经营中,店长郑x全程陪同检查,场所内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事实。2、受委托人店长郑x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并经受委托人确认处理案件,以及其在该场所的工作职责和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的现场情况,确认该场所存在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3、行政案件证据照片3张,于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执法检查时所拍摄,受委托人店长郑x于2023年5月18日到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时签字确认。证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处于亮证经营中,场所内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事实。4、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事实。5、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6、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受委托人该场所店长郑x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7、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x和店长郑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x和店长郑x的身份情况。8、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该场所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活动,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xx的事实。2023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23年5月18日(温)文综罚告字〔2023〕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温)文综送字〔2023〕14-1号《送达回证》为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歌舞娱乐活动时,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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