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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 现代物权众筹与P2P

2017-11-20 14:57:17      来源:中国网

一段时间许多从业者也许都有过类似的体验——但凡和人提到自己的职业,就很可能收获一个“玩P2P的”的结论。而顺着这个结论,接下来的逻辑便是:既然是P2P,那必然是旁氏骗局或者其变种……

现如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和P2P一起被污名化。

互联网金融产业涉猎广泛产品众多,除了P2P金融外,还包括:消费金融、互联网投资理财、互联网保险等等。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广和运营的也有一些物体类产品,例如现代物权众筹产品。但在许多人口中,不管是金融类还是物体类产品,其从业者都有那么一个统一的标签——搞P2P的(骗子)。

事实如何对许多人来说并不重要,因为简单粗暴的贴污名标签却容易被公众接受。究其原因,不外乎这种态度具有归纳简单、非黑即白的脸谱化认识“优势”,比较符合不少人有大脑却不爱用的习惯。然而作为一个创新型互联网物权众筹平台,无论是为了行业整体名誉,还是为了目前急需推广的现代物权众筹产品,好友邦金服都有义务针对目前群魔乱舞似的不友好言论环境做出一个详尽而明确的说明,以使广大投资者免于被愚昧所蒙蔽。

什么是现代物权众筹

众筹译自Crowdfunding。根据《大英百科词典》释义,最早的众筹概念起源自18世纪。其广义的定义就是,个体通过每个人的出资贡献,为一个有不确定性风险的项目或者事业共同筹集资金的行为。

物权众筹是指大众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实物,通过实物资产升值、变现获取利润,其回报可分为经营分红、租金分红以及实物资产增值和变现收入等,是一种筹资融物模式。

而现代物权众筹,其英语为Modern Propertycrowding,指通过互联网等普惠方式,大众共同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实物物权或者物权份额,并通过该实物资产或者资产份额的升值、经营、变现等方法获取利润,具体回报方式包括经营分红、租金分红以及实物资产增值和变现收入等,是一种创新的筹资融物模式。

和传统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显著区别的是:现代物权众筹平台上的产品均非金融类产品,而是物体类产品,并且,在该平台上共同筹集资金购买实物物权或份额的行为,实质是直接进行实业投资。也许有人会觉得这种共同出资的形式表面类似股份公司的股份形式。然而股份公司股东数量是有法律明确规定上限的,但对于物权份额的按份共有,《物权法》等国内外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过,都没有规定参与人数的上限。

现代物权众筹的法律依据

共同筹资购买某个设备或者交通工具,然后将其投入经营性运营。这是自古以来商业行为中惯用的模式。200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发布和实施,该行为也被从法律角度得以明确和保障。而好友邦金服的现代物权众筹模式,正是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国民法典》、英国财产法等国内外法律所赋予的坚实法律依据。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基于“按份共有”概念,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其共有的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物权众筹形式引领大众共同筹集资金按份共享资产或资产份额相关收益的基础,正立足于此。

“这是一种P2P”么?

这一说法是非常荒谬的。不仅非常荒谬而且非常愚蠢,其程度与询问“笔记本电脑是一种什么老鼠?”这类的问题在伯仲间。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是一种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点对点借款方式,旨在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群,从而使需要资金的一方能够快速筹集款项,而拥有小额闲散资金的人则可以使用小额资金获取利差。其实质上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以及平台来操作的民间小额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很常见的一种。在这种关系中,出售P2P产品的一方是融资人,而购买的这一方可被视为投资人。

而现代物权众筹模式的本质,是要促成一种按份共有资产并通过对资产进行管理、运营来获取收益的经济活动。例如,在一个基于“按份共有”原则的飞机众筹项目中,既有资金实力雄厚的领筹人出资,也有掌握一些闲置资金的认筹人投资认筹。一旦资金共同筹集完毕并顺利买入飞机,则领筹人和认筹人将按份共有飞机这项资产,飞机即成为共有物,各方拥有份额按照其出资比例。

由于在业务运行中不存在所谓的融资人或借款人,领筹人和认筹人都是投资人,交易结构中根本没有借款人,故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P2P和现代物权众筹两者除了都会用到网络平台作为中介外,几无共同之处。加之现代物权众筹业务的投资对象是一种具有市场价值的物体资产,和任何一种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天壤之别。

此外,目前和现代物权众筹平台合作的领筹人,例如凯洛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采用的业务模式也多为经营性租赁等经营方式。其利润点基于经营性租赁的经营收益或利润,并不依靠利差,也根本不存在利差。

互联网金融自出生以来就被带上了“普惠”烙印,其以便捷、灵活和及时性,成为了传统银行渠道意外的有力补充。其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特性,正是目前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所急需的。但也因其过于便捷且门槛过低,加之运营平台缺乏银行系统那样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至于持续不断爆发的问题以及接连不断“跑路”的平台累及整个互金产业声誉。

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随着目前国务院“去杠杆化”战略的深入,传统上面可供“躺着赚钱”的渠道与收益均大幅度缩水。在这种大环境下,与具有经营资质的相关主体合作,通过现代物权众筹模式进行实体资产投资,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这种模式不但拓宽了大众的投资渠道,其创新筹资融物的实业化模式,也与国家当前金融产业“去杠杆化”的调控大方向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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