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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期,我市调整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及其他困难对象救济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910元/月/人提高至9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780元/月/人提高至820元/月/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00元/月/人提高至1600元/月/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2912元/月/人提高至3008元/月/人。
新标准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惠及困难群众约10.5万人。目前,全市已启动低保等救助资金补发工作,累计补发资金约1000万元。
此次提标充分落实了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的要求,进一步缩小了城乡低保差距,是“为民解忧办实事”民生项目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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