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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对界首市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如下: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界市监处罚〔2023〕335号 | 界首市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界首市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界首市人民医院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1瓶;造牙粉(II型自凝型)1瓶;无菌手术刀片9片;红色咬合纸7本;兰芝齿科藻酸盐印模材1瓶;齿科咬合纸9本;义齿基托树脂(注册号:国械注准20173630702)2瓶;牙科分离剂1瓶;义齿基托树脂(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43172318)1瓶;义齿基托树脂II型1瓶;2.罚款40000元。 | 2023/7/27 |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期自动履行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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