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湖南优禾”)闪电竞得*ST东洋(原简称东方海洋,002086.SZ)13.22%股份,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但*ST东洋最新公告的第八届董事会名单中,湖南优禾却未能跻身其中。
第一大股东未能跻身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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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东洋公告称,公司已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8月18日,*ST东洋第一大股东湖南优禾推举的柴俊林、龚俊宇两人未能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推举的伍喆、刘泽清两人也未能当选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对于该项结果,湖南优禾表示“很受伤”。
同时,对于正处在重整关键时期的*ST东洋来说,新一届董事会将成为左右公司未来走势的重要力量。第一大股东落选新一届董事会,让*ST东洋的重整进程充满了不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前的8月11日,湖南优禾发布公函,要求*ST东洋撤销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车志远的任职资格,理由是车志远屡次被监管部门处罚,并且身负数亿元债务,已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ST东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车志远仍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95%的表决结果,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月13日,湖南优禾还曾发布《关于要求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违规占用和违规担保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函》。
湖南优禾表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且部分人员已被监管机构作出违法行为的认定。湖南优禾要求*ST东洋在5日内起诉相关涉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负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否则,湖南优禾将自行起诉,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此外,此次*ST东洋副总经理、董秘吴俊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而其个人简历显示,吴俊曾是五矿证券并购部业务总经理、五矿金通投资总监。
被第一大股东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8月14日,“*ST东洋”第一大股东湖南优禾发布《关于要求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预重整产业投资人的函》。
公开资料显示,*ST东洋自2022年9月开始启动预重整。根据2022年12月21日*ST东洋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司申报债权总额人民币29.29亿元,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23.82亿元,暂缓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4.16亿元,其中申报债权总额大大超出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公司负债总额(金额为23.50亿元)。这意味着进入预重整程序以来,时间过去快一年了,*ST东洋的负债持续增加,股东权益持续加速受损,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2023年2月17日,*ST东洋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显示,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与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作为重整投资人身份牵头上市公司重整投资。
记者注意到,该《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仅为意向协议,*ST东洋也在公告中说明,此协议公告旨在载明双方就公司重整投资达成初步意向,双方是否签署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
湖南优禾在《关于要求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预重整产业投资人的函》中表示,*ST东洋目前重整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一、当前预重整计划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且进展缓慢。
二、现重整投资人缺乏整体推进和统筹东方海洋预重整事项的经验和能力。
三、东方海洋需要引进新产业投资人或有实力的投资人化解经营危机和退市风险,推进重整工作。
四、上市公司引进预重整投资人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应公平、公开、公正,程序合规合法。因此,为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湖南优禾作为持股13.22%的股东决定提请公司公开招募预重整产业投资人。
*ST东洋面临投资者索赔
此外,无实控人的*ST东洋,还正面临投资者的索赔。2022年6月24日,公司曾披露,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截至该公告披露日,累计共有633名投资者以“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其中231名投资者因交易期间不属于权利人范围或核损金额为0而撤诉或裁驳判驳;286名投资者已达成调解;30名投资者已判决,63名投资者(第四份损失测算意见书)已排期开庭,涉及核损金额共计575.42万元,部分投资者核损金额为0;23名投资者已出具核损报告未处理。四份损失测算意见书累计核损金额4787.65万元。公司根据诉讼、核损情况及律师对案件判断综合考虑,于 2021年度对相关诉讼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48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4800万元。
2022年年报中,*ST东洋进一步披露,公司涉及多起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第一阶段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尚有部分案件未能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第二阶段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尚未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等关键参数,未能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公司根据已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确认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尚未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无法合理估计预计负债金额。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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