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创新 业界 数码 财经 电商 观点 人物 生活 综合 聚焦 关注 热点

重庆一执法人员持两把菜刀砍伤他人脸,事后仍正常上班,单位通报:警方已传唤当事人,将按伤情鉴定给予相应处罚

2023-05-25 17:22:21      来源:极目新闻

25日,重庆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通报:5月24日,有媒体报道“重庆一农业执法人员与人发生口角后当街持菜刀伤人”,该报道涉案人员为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下属事业单位一名工作人员,该委对此高度重视,了解情况基本属实后,立即责令该工作人员陈某依法配合调查。

据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详细了解情况,事情发生在4月29日15时40分许,陈某驾私家车搬家,为方便搬运东西将车停放在杨家坪直港大道一商铺门口,商铺经营者汪某要求其将车挪走,两人发生口角。随后陈某返回附近家中拿两把菜刀返回现场,将汪某脸部划伤。

目前,警方已受案并传唤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正组织伤者进行伤情鉴定,案件正进一步依法办理中。根据两高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如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构成轻伤及以上,将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相关资料图)

该委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最后结论依法依规处理,处理情况将及时公布。

持两把菜刀伤人者此前仍正常上班

据此前报道,重庆一农业执法人员与人发生口角后当街持菜刀伤人,伤者家人反映,施暴者仍在正常上班。

4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

伤者的表姐陈女士称,她的表弟汪先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开了一家汽车美容店,4月29日下午3点多,她的表弟从外面开车回来看到一辆白色的轿车停在店门口,于是就询问车上男子是要洗车还是补胎。结果,对方张口就骂人,汪先生和这名男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下车互相拉扯起来。此后,车上的男子离开一会儿后又返回,并从衣服里拿出两把菜刀朝着汪先生的面部和头部进行砍杀,造成汪先生面部被划伤。

记者看到,汪先生的急诊病例记录:其右面部可见一“v”形皮肤裂伤,两边分别长5cm和2cm。

事后,汪先生的家人了解到,伤人者叫陈某某,今年59周岁,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陈女士称,他们向陈某某所在单位反映后,得到的反馈是陈某某认错态度还比较好,对陈某某没有任何处理,仍在正常上班。

汪先生受伤的位置(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当天接到报警后,重庆市杨家坪派出所接警进行了处理。根据案(事)接报回执中的简要报警信息描述:陈某某开车将车子停在杨家坪天宝路某大厦某汽车保养店门外,该店老板汪某某上去招呼陈某某,后两人发生了争吵,后陈某某跑回自己家中拿了两把菜刀出来,返回发生争吵的位置,用菜刀将汪某某划伤。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陈女士表示,派出所回复是需要等3个月后才能进行伤势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才能对陈某某采取相应措施。

辖区派出所正在处理此案(来源:纵览新闻)

当事人称只是想“吓唬”不料发生意外

5月24日下午,伤人者陈某某也向记者证实,他的确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对于4月29日发生的事情,陈某某解释,他家就住在附近,当时他是将车停在了汪先生的汽车美容店和一家理发店的中间,准备临时停一下,回家放下东西后就离开。汪先生上来就质问他停车要停多久,语气很不好,说他的车挡了汪先生的店门,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汪先生骂得很难听,还骂了他母亲,他当时气得不行。回家后,他拿了两把菜刀下来准备吓唬下汪先生,“压压他的气焰”,没有想到意外发生。在电话里,陈某某不断强调他本意不是要伤害对方,只是想吓唬吓唬,也相信自己能把控住手里的刀,但是出现意外。

陈某某当时手拿两把菜刀(监控视频截图)

陈某某称,再有半年时间他就要退休了,对于当天的事情他十分后悔,当天晚上也登门进行了道歉,同时单位也已经知晓此事,纪检部门找他谈了话,但他还没有被停职。现在他正在等待汪先生的伤情鉴定,到时候该怎么处理他,他都接受。

根据汪先生家属拍摄的一张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示栏相片显示,陈某某为“一级主办”。

记者联系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名工作人员也证实陈某某的确在正常上班,对于陈某某伤人的事情,这名工作人员称不清楚。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上级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样表示不清楚此事,会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了解此事。

5月2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派出所,得到的回复是无法接受电话采访。

(极目新闻综合九龙快报和纵览新闻)

关键词

最近更新

今日推荐
资讯
48小时频道点击排行

Copyright @ 2008-2017 www.gxff.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创新网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58 55 97 3 @qq.com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