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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株洲市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70%交纳。
近日,株洲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收费基准价。
根据《通知》,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的总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公布的基准价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上浮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下浮不限。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暂未使用的毛坯房;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房屋水、电、气等使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尚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全装修商品住宅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70%交纳。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报市住建局备案。同时将具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备案审查。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收费时,服务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备案等级,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此外,《通知》还明确已购车位的服务费标准为普通车位30元每月每个,子母车位为45元每月每个;装修服务费中,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不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1元,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潇湘晨报记者陈诗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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