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城区区公安分局查明由商博南星公司开发的滨江钱塘印象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上城区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商博南星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消)行罚决字[2020]11000020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
杭州滨江钱塘印象项目总建筑面积1400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38000平方米。商博南星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与杭州滨江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钱塘印象”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商博南星公司委托杭州滨江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公司负责钱塘印象项目的开发管理。
商博南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为小商品城子公司。
小商品城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商博南星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小商品城直接持股100%。
官网显示,小商品城创建于1993年12月。2002年5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现有总股本54.432亿股。目前公司下属18家分公司,55家参控股公司,拥有近5000余名员工。
小商品城以独家经营开发、管理、服务市场为主业,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大数据、供应链、金融、会展、旅游、房地产、酒店等相关行业,形成了市场主业与相关配套行业协同发展的局面。
截至3月19日收盘,小商品城报3.40元,总市值为185.07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其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第一阶次:单位有上述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一年内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的 ;
2.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的 ;
3.没有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
(二)第二阶次:单位有上述行为,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减轻处罚,处一千元罚款。
(三)第三阶次:属于第四阶次中第1、2项以外的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四)第四阶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1.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2.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 ;
3.其他单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第五阶次:属于第四阶次第1、2项的单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六)从重处罚情节(同四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内容略)(作者:张海蛟)